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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要求据此建立起来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必须&ldo;对受害者友善&rdo;,以恢复受害者作为人和公民的尊严。
但它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罪犯的申请一旦批准立即给予大赦,而委员会要到进程开始几年后向总统递交《报告》的时候才能就受害者的问题提出建议。
总统同意后,再把意见提交议会;然后议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论这些建议。
议会通过委员会的建议后,受害者才有希望得到赔偿。
可惜这个过程非常漫长,结果真相委员会成立后的三年内没有批准一项赔偿,而罪犯却一个接一个得到大赦。
我们不难理解找到委员会的受害者的不满和怨气,也可以理解有些人对委员会的激烈批评和讽刺挖苦,说我们宣传的&ldo;对受害者友善&rdo;实际是对罪犯友善。
我们委员会也对法律的这个方面表示了不满。
结果,在1998年10月29日向总统提交《报告》的时候,20万名左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认定的受害者得到了所谓的&ldo;紧急过渡救济款&rdo;。
这笔紧急救济标准统一,一般每个受害者最多得到2000兰特(330美元)。
除紧急救济外,我们在《报告》中还建议,国家应该支付&ldo;个人赔偿金&rdo;。
我们希望,所有受害者最终都可以得到每年23000兰特(3830美元)、持续6年的赔偿金。
我们估计国家总计要支付29亿兰特(477亿美元)。
撰写本书时,政府共拨出相当于此数五分之一的预算,分三年支付。
我们的个人赔偿金建议引起了几个问题。
能不能给痛苦设定一个价钱?在国家金库紧张的情况下,国家是否能支付得起这笔钱?如果种族隔离本身如五位高级大法官所谴责的那样,是对人权的严重违反,是对人类的犯罪,那么是不是每一个遭受这一邪恶制度之苦的人都应被认定是受害者呢?这一切中的公平何在?那些被强制迁徙的人怎么办?还有那些因为接受劣等教育而终生受损的人、那些由于种族原因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而罹患本来很容易预防的疾病的人,怎么办?我们根本列举不完。
委员会中没有人怀疑,法律在限定违反人权行为的含义时,是有一定武断性的。
但是,立法部门显然感到有必要将处理的问题控制在可以应付的范围之内。
赔偿本可以追溯到远远早于1960年的时期,比如到1948年,即国民党首次掌权,开始进行疯狂的种族主义立法,试图通过有系统地剥夺大部分南非人的基本人权,使他们在自己的国土上沦为二等公民的时候。
然而,我认为议会的决定是极为明智的,为我们完成任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机会。
它也保证了避免整个国家长期被处理过去之事牵扯精力,不得脱身,最终影响和平过渡进程。
我们也根据同样的道理向政府建议,应实行我们所说的受害者&ldo;封闭式名单&rdo;,只有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受害者,才有资格得到赔偿金。
我们指出,大规模宣传活动已经使人们了解自己有作证的机会,而得到赔偿的人应该是那些确实作过证或者提交了陈述的人。